黄冈师范学院商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筹备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同时做好2015年初召开学校三届一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下简称校“两代会”)的有关准备工作,根据《黄冈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要求,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中研究决定,召开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简称院“教代会”),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了做好我院教代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学院成立商学院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院教代会的筹备工作。
组长:李月华 刘汉成
成员:余晚霞 王 庆 周业旺 柯珍堂 杨建新 管中柱 李碧芬 周一萍 陈 蕾 江军民 丁厚春 卢金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2个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管中柱兼任,工作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 会务组
组长:柯珍堂 李碧芬
成员:涂晶 胡俊慧等
职责:1、起草院长工作报告;
2、会场的安排和布置,负责大会考勤;
3、印制、发放和回收选票;
4、推荐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准备票箱;
5、起草大会选举结果报告。
(二) 秘书组
组长:管中柱
成员:何海花、刘雪建等
职责:1、拟定院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
2、起草院教代会召开的通知;
3、制定我院参加校“两代会”代表和各种机构委员候选人推荐选
举办法;
4、起草学院工会工作报告;
5、做好会后材料的整理入档工作;
6、做好会后的跟踪宣传工作;
7、做好会后提案的初审和提交工作;
8、做好与校“两代会”沟通衔接工作。
二、 代表资格确定
商学院教职工的组成分为正式编制教职工和非正式编制教职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本届教代会代表中,正式编制的教职工自动获得正式代表资格,非正式编制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本届会议。本次商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为69名,列席代表20名。
三、 大会内容
1、 校工会领导致辞;
2、 校领导讲话;
3、 听取和审议商学院院长工作报告;
4、 听取和审议商学院工会主席工作报告;
5、 讨论通过商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6、 宣布商学院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名单和商学院参加第三届工会会员暨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名单;
四、 时间地点
1、时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八点整
2、地点:北区科技大楼三楼多功能报告厅
五、 选举推荐方法
(一) 校“两代会“代表和商学院第三届工会委员的选举办法
1、 代表资格:在岗在册教职工、工会会员;
2、 代表条件:政治性、先进性、代表性、学术水平和参政能力;
3、 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教职工差额选举产生正式代表,与会人数超过全体教职工的三分之二,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半数才有效;
4、 根据工作需要,校领导、校工会领导、基层党政工负责人原则上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5、 没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校“两代会“,列席代表由学校直接确定;
6、 原则上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党总支书记任团长,正式大会开始时,根据需要再将全校27个代表团联合组成十个代表团进行分团讨论,团长和副团长由大会领导小组指定;
7、 我院共分配12(10+1+1)个正式代表名额,其中基层工会主席和刘焕斌校长单独下达指标,每位当选的正式代表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和汇总表;
8、 院新一届工会委员候选人和校“两代会”代表候选人由我院四个系和行政坐班人员(其中教师岗坐班人员的划归各系)共五个单位各推荐1人作为院工会委员候选人、推荐2人作为校“两代会”代表候选人;
9、 12月5日在科技大楼704#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进行学院新一届工会委员和校“两代会”代表的选举,12月10日之前将选举结果(其中学院工会委员4人、校“两代会”代表12人)上报个校工会和校“两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
(二) 校“两代会“各种机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办法
1、 校第三届工会委员会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31人组成,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各基层工会主席一般应推荐为候选人。我院可推荐2人;
2、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文体活动工作委员会和财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原则上基层工会每个机构各推荐1人;
3、 推荐候选人时,要注意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由基层工会直接提名,经民主协商,征求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意见后产生候选人;
4、 主席团有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代表团团长等组成,负责完成大会的各项议程,同时履行大会执行委员会职责。
六、 提案工作的说明
1、 各单位提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方为有效提案;
2、 由三个和三个以上的正式代表或以代表团的名义才能提交提案;
3、 做到一事一议;
4、 提案的案名、案由和建议要完整;
5、 提倡提交具有建设性的提案,不提倡批判性提案。
七、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商学院工会委员会,自公布日起生效。
商 学 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