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 申诉人、被申诉人
1、 院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在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 院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各项职能部门,包括学工部、教务处、招就处等部门。
二、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必须提出申诉;在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院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院内学生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院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校内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院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 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院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受理学生申诉书15个工作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